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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為強化落實公共藝術管理維護事宜,請協助轉知所屬並配合辦理。

    為強化落實公共藝術管理維護事宜,請協助轉知所屬並配合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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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、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,興辦機關(構)辦理公共藝術,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建議,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,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,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。
     
    二、公共藝術管理維護為妥善發揮公共藝術設置意旨之重要環節,請注意遵循前開條例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關規定,落實應辦事項:
     
    (一)公共藝術作品設置完成,應提擬至少10年期之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規劃,載於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內送審議機關備查。
     
    (二)公共藝術管理維護所需經費,非匡列於設置經費內,應按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內所載管理維護計畫、經費需求及各作品實際狀況,逐年編列預算辦理,其費用得以相關基金或專戶內經費支應。
     
    (三)興辦機關(構)非公共藝術後續管理者時,相關預算應由管理機關(構)編列。
     
    (四)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注意並請各興辦及管理機關(構)提報公共藝術作品後續管理維護情形。
     
    三、如有公共藝術相關法規及實務操作問題,請洽法規諮詢專線:(02)2322-1748、諮詢信箱:[email protected];公共藝術網站問題請洽: (02)8773-4300#156、客服信箱:[email protected]
     
     
     
    相關連結:文藝字第1122020261號函示